中華郵政 預填表單及線上取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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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填單注意事項
歡迎您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填表單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本服務提供存簿存款、存簿提款、郵政匯票、入戶匯款、跨行匯款及壽險申請/變更各類通知單寄發方式等交易之線上預填表單,使用前請您詳讀以下注意事項: 一、使用本服務,須遵循本公司系統公告、各項相關規章及金融法規。 二、本服務僅提供申請人線上預先填寫各項交易表單,申請人仍須備妥辦理業務所需資料並親臨本公司櫃台(非通儲戶提款請至原開戶局)辦理後續交易程序,以取得完整之服務,如交易表單資料填寫錯誤或與臨櫃辦理業務所需資料有不符情事,申請人仍須重新填寫紙本相關表單或備妥所需資料,以辦理後續交易程序。 三、申請人完成線上預填表單填寫後,系統會產生一組預填單條碼序號,可憑預填單條碼至郵局櫃台辦理,同一申請人每日最多可預填50筆表單,該預填表單資料自預填當日起算45個日曆天內有效,逾期自動失效且不另行通知。 四、申請人如係透過「以網路郵局登入」者,可於每次預填存提款及匯款交易下方勾選「☑設為常用預填單」,相關資料輸入完成後,系統會寫入儲戶「常用預填單」資料庫,提供申請人下次點選使用,本公司「常用預填單」提供每一儲戶最多設定999組資料;「常用預填單」資料保存效期如逾5年未使用,本公司將進行資料刪檔,如欲再次使用須重新設定。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郵政儲金匯兌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版本111.07)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郵局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郵局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下: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特定目的說明 1.業務類別:存匯業務 2.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郵局目前僅開辦郵政金融卡、VISA金融卡及VISA票證金融卡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31經營郵政業務郵政儲匯保險業務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儲匯代理業務) 3.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臺端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輔助人)、受託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籍、居住所、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郵局與個人資料當事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國內外相關法令所定(如:郵政儲金匯兌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地區: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對象: (1)郵局(含受郵局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及電子支付機構等)。 (4)依國內外相關法令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郵局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郵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郵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郵局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郵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郵局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郵局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郵局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郵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郵局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郵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郵局客服(0800-700-365)詢問或於郵局網址:https://www.post.gov.tw)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郵局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郵政壽險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保全業務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 9 條第 1 項) 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本公司依據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並參酌本公司行業特性以人身保險業務(00一)、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五九)、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六一)、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六三)、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六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九0)、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一0四)、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六)、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七)、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一七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經營郵政業務郵政儲匯保險業務(一三一)為特定目的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識 別 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2、特 徵 類:(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13)習慣。 3、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4、社會狀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C038)職業;(C040)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5、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負債與支出;(C084)貸款;(C085) 外匯交易紀錄;(C086)票據信用;(C088)保險細節;(C089)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C093)財務交易。 6、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與其他類:(C111)健康紀錄。 7、其他:(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C132)未分類之資料及遵循 FATCA法案所填報資料。 上開資料類別詳細內容相關例釋請依代號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間接蒐集者適用): (一)要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事項: (一)期間: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各地郵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依國內外相關法令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六、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臺端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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